北京路通捷货运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5-1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2民终7635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路通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果园村苗莆东里1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机场路和平农场站北。

法定代表人:马青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华捷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421号楼4824室。

法定代表人:姚旗。

上诉人北京路通捷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市东郊农工商联合公司,于20171228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东郊公司)、被上诉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428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首农集团)、原审被告北京华捷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华捷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2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7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1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通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燕、许杰锋,被上诉人东郊公司、首农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华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石油化学总厂系北京北方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已于20133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注销登记。东郊公司、首农集团作为北京石油化学总厂的上级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是否对北京石油化学总厂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以及如何清理等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2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路通捷货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3元予以退回。

长  周 岩

员  王国才

员  闫 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员  曹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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